夫妻财产约定书
夫妻双方为明确婚后财产权属关系,自愿达成本夫妻财产约定,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共同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所得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二条 夫妻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后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第三条 夫妻财产约定
以下财产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为:
1. 一方个人财产:
– (具体财产清单)
2. 双方共有财产:
– (具体财产清单)
第四条 财产处分
1.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
2. 一方个人财产的处分由其本人决定。
3. 以上约定不适用于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第五条 约定效力
本夫妻财产约定自双方签字或按指纹之日起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约定修改或解除
本夫妻财产约定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公证手续后,方可修改或解除。
第七条 其他约定
(如有其他特殊约定,可补充在此处)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如发生与本夫妻财产约定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双方签名或按指纹:
丈夫: 日期:
妻子: 日期:
见证人签名或按指纹:
见证人1: 日期:
见证人2: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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