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结婚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服刑人员。
二、登记程序
1. 服刑人员及其配偶双方自愿且符合结婚条件,经服刑人员所在监狱或看守所(以下简称监狱)审批同意的,应当向监狱提交结婚申请书。
2. 监狱收到结婚申请书后,应当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服刑人员结婚证明书》。
3. 服刑人员凭《服刑人员结婚证明书》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结婚条件
1. 男满18周岁、女满16周岁的未婚成年人;
2. 双方自愿结婚,并无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外的行为受法律限制的;
3. 无血亲、姻亲等禁止结婚的情形;
4. 不违法《监狱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审批程序
1. 服刑人员提交结婚申请书后,监狱应当组成由监狱长、分管监狱长、政委、监区长、改造科长参加的审批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查。
2. 审批小组应当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品行、犯罪情况、再社会化可能性等进行全面考察评估,并对申请配偶的背景、社会关系等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3. 审批小组应当在收到结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特殊情况
1.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其结婚申请须经监狱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服刑人员,其结婚申请须经监狱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六、保障措施
监狱应当为服刑人员结婚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包括:
1. 允许服刑人员及其配偶在监狱内会面,但须遵守监狱的管理规定;
2. 安排服刑人员休假外出办理结婚手续,但须严格执行请假外出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
3. 保障服刑人员及其配偶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限制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
七、附则
1.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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