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落户规定
为了保障领养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领养孩子落户规定》,对领养孩子的落户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一、准予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领养孩子,可以申请落户:
1. 领养关系依法成立,具有合法有效的领养证;
2. 领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同意落户;
3. 领养人和被领养儿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落户政策;
4.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
二、落户程序
1. 申请材料:
– 领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 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领养人和被领养儿童的身份证或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 申请方式:
– 领养人持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提出落户申请。
– 公安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审查批复:
–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领养关系、落户条件等进行审查。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签发《落户准予证明》。
4. 落户登记:
– 领养人凭《落户准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窗口办理落户登记手续。
– 公安机关在户籍系统中为被领养儿童登记落户信息。
三、其他规定
1. 户籍迁移:被领养儿童落户后,如需随领养人迁移户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
2. 户籍注销:被领养儿童原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销户。
3. 违法处罚:对违反领养孩子落户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附则
《领养孩子落户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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