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体合法公民。
二、申请条件
1. 出生、收养或其他原因导致姓名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 因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等原因要求变更姓名的;
3. 因遭受遗弃或其他原因,无户口或户口记录上姓名错误的;
4.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1. 姓名变更申请表;
2. 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3. 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收养证等;
4. 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程序
1. 提交申请: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提出申请。
2. 受理审查:户籍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公示公告:受理后,户籍部门将变更申请在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4. 审批决定:公示期满后,户籍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和相关证据,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5. 发放证明:经审批通过的,户籍部门发放姓名变更证明。
6. 办理手续:凭姓名变更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变更姓名。
五、注意事项
1. 姓名变更应符合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姓名变更后,原姓名作废。
3. 已登记结婚的夫妻,一方变更姓名需征得配偶同意。
4.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征得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
5. 姓名变更后,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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