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生效条件
遗嘱是自然人于死亡时对其财产及相关事项的处分方式的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遗嘱生效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主要包括:
1. 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立遗嘱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患者、智力低下者或受胁迫、欺诈、恶意串通等不当影响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者均无能力立遗嘱。
2. 遗嘱的形式
民法典规定,遗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 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公证员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制作。
* 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
* 代书遗嘱:由他人代书,立遗嘱人签名、捺指印并由代书人、两位以上见证人签名。
* 打印遗嘱:由立遗嘱人经打印后签名、捺指印并由两位以上见证人签名。
3. 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内容主要包括:
* 遗产的分配方式和受益人名单;
* 遗赠和继承的具体标的、数量和种类;
* 特殊的遗嘱处分,如遗赠扶养义务、设立遗产信托等;
* 指定遗嘱执行人。
4. 见证人的资格
除公证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均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或代书遗嘱的人。
5. 遗嘱的有效期
遗嘱一般自立遗嘱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立遗嘱人死亡时止。但继承人对遗嘱处分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遗嘱。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
遗嘱一旦生效,立遗嘱人可以随时对其进行撤销或变更。撤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立新遗嘱;
* 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撤销遗嘱;
* 销毁、涂抹、撕毁等。
变更遗嘱可以采用与立遗嘱同样的方式进行。
重要提示:
立遗嘱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涉及到个人财产和权益的处分。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或公证机构协助,以确保遗嘱合法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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