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渉外婚姻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公民加入中国共产党或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担任公务员后,与外国公民结婚、离婚、再婚的渉外婚姻事项。
二、结婚规定
(一)公务员与外国公民结婚,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2. 外国公民护照及签证
3. 经公证的结婚证书
(二)公务员不得与下列外国人结婚:
1. 间谍、间谍组织成员或外籍敌对分子
2. 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利益的人
3. 品行不端或有犯罪记录的人
三、离婚规定
(一)公务员与外国公民离婚,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2. 经公证的离婚证书
(二)公务员离婚后,不得继续与原配偶共同居住或保持密切联系。
四、再婚规定
(一)离异的公务员再婚,应当按照结婚规定办理手续。
(二)再婚后,公务员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2. 再婚对象的身份证或护照
3. 经公证的再婚证书
五、其他规定
(一)公务员渉外婚姻应当符合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公务员渉外婚姻应当报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同意。
(三)公务员渉外婚姻应当经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手续。
(四)公务员渉外婚姻应当遵守中国外交政策和国际公约。
(五)公务员涉外婚姻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报告。
(六)违反本规定,给党和国家造成损失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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