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涉外婚姻规定
为规范公务员涉外婚姻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部门公务员。
第二条 公务员与外国公民结婚或者离婚,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的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务员与外国公民结婚,应当在结婚前向所在单位党的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及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对方当事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材料。
第四条 公务员与外国公民离婚,应当在离婚后30日内向所在单位党的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公务员与外国公民结婚或者离婚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的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家庭情况的变化。
第六条 公务员与外国公民结婚或者离婚,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公务员与外国公民结婚或者离婚,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公务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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