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结婚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编制内担任公职的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婚姻事务。
二、结婚条件
公务员结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 双方均为自愿结婚;
3. 双方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
4. 已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取得批准。
三、结婚程序
公务员结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向所在单位提交结婚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 单位人事部门对结婚申请进行审查;
3. 单位领导审批,并出具准予结婚的证明;
4. 向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四、跨地级市婚姻
公务员与非本市公务员结婚的,应当同时向双方所在单位报告并取得批准。
五、婚假规定
公务员结婚后,享受婚假 3 天。婚期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内的,可以顺延休假。
六、婚育规定
公务员婚后应当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政策。
七、婚姻变化的报告
公务员结婚、离婚、再婚或者丧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违反规定处理
公务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九、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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