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涉外婚姻规定
为规范公务员跨国婚姻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聘用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公务员与外国公民结婚的涉外婚姻关系。
第二条 公务员涉外婚姻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2.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3. 保障公务员的清廉和忠诚。
第三条 公务员涉外婚姻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公务员与外国公民自愿结婚,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婚姻申请予以批准。
3. 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第四条 公务员涉外婚姻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结婚申请书;
2. 公务员身份证和户口本;
3. 外国公民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
4. 所在单位批准文件;
5. 其他相关材料(如结婚意向书、双方家庭关系证明等)。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公务员涉外婚姻:
1. 违反国家安全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2. 危害国家利益或影响公务员履行职责的;
3. 涉及重大经济利益冲突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第六条 已经批准的公务员涉外婚姻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1. 双方离婚;
2. 外国公民身份发生变化;
3. 公务员调动工作;
4. 其他影响涉外婚姻关系的情形。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办理公务员涉外婚姻的,所在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解聘。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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