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条件
更改姓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定年龄
1. 未成年人:需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并申请。
2. 已成年人:可自行申请。
二、正当理由
1. 姓名有损害名誉或具有歧视性的。
2. 姓名与本人性别、民族或文化不符。
3. 因收养、结婚、离婚导致姓名变更。
4. 姓名存在同音同形字或容易混淆。
5. 姓名有明显的错别字或笔误。
6. 其他正当理由,经有关部门核准的。
三、申请材料
1. 姓名变更申请书。
2. 身份证或户口本。
3. 正当理由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收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4. 其他必要材料(如公证处公证书等)。
四、申请流程
1. 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 公安机关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
3. 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
4. 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
5. 决定批准的,出具姓名变更证明。
6. 持姓名变更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五、注意事项
1. 更改姓名需谨慎,应慎重考虑后果。
2. 更改姓名后,原姓名将作废。
3. 更改姓名后,需及时更新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4.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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