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认定
一、法定规定及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共同居住、生活并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对外相处的关系。
同居关系认定需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 持续、稳定性:双方共同居住生活的时间较长,关系稳定。
* 以夫妻名义对外:双方以夫妻身份对外示人,让社会公众认为是夫妻关系。
* 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双方承担夫妻相互扶养、照顾的义务,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等权利。
二、认定标准
通常情况下,认定同居关系需具备以下标准:
* 同居时间:双方实际共同居住生活的时间一般应超过一年。
* 对外以夫妻身份:双方共同使用同一住址,在社会交往中相互称作配偶,并以夫妻关系向亲友、邻居等介绍。
* 夫妻权利义务:双方实际行使夫妻的相互扶养、照顾等权利和义务,并管理、共同使用财产等。
三、举证责任
主张同居关系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符合认定条件。常见的证据包括:
* 居住证明:户口本、房屋租赁合同、水电费账单等。
* 外对证据:亲友、邻居证言,网络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照片等。
* 扶养、照顾证据:医疗费、护理费发票,照顾日记等。
* 财产共用证据:房产证、存款证明、购物小票等。
四、法律效力
认定的同居关系,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效力:
* 继承权:同居者享有法定继承权。
* 抚养费:同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向对方主张。
* 财产分割: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可以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不完全享有婚姻法的保护。如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一方原则上仅对自己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五、解除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 双方协商: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
* 单方解除:任何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同居关系。
* 死亡或失踪:一方死亡或宣告失踪,同居关系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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