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认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同居关系”,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男女之间形成的生活共同体:
1. 以夫妻名义同居;
2. 以事实婚姻关系同居;
3. 以其他形式同居,具有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
二、同居关系的认定标准
认定同居关系,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同居时间:同居时间持续稳定,一般应在半年以上。
2. 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共同吃饭、共同支出生活费用,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3. 经济关系:有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
4. 社会关系:对外出示为夫妻,共同参加亲朋好友的活动。
5. 生育子女:共同生育子女。
三、事实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的区分
事实婚姻关系是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 同居期间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
2. 同居时间较长,一般在两年以上;
3. 共同生活稳定,对外出示为夫妻关系,并获得亲友和社会认可。
事实婚姻关系一旦被认定,其效力与合法婚姻关系相同。而同居关系仅是一种事实状态,在法律上没有婚姻关系的效力。
四、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
1. 财产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约定的除外。
2. 债务清偿:同居期间形成的债务,由同居人共同承担。
3. 抚养子女:同居期间共同生育的子女,由同居人共同抚养。
五、特殊情况
1. 有配偶者同居:属于重婚行为,双方均构成重婚罪。
2. 未成年人同居:未成年人的同居关系无效,但未成年人因同居而怀孕生育的,其子女享有合法权利。
3. 同性同居:我国法律尚未承认同性婚姻,因此同性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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