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户口落户规定
领养孩子是爱心人士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给孤儿提供温暖家庭的一种途径。领养关系建立后,养父母应依法为收养子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户口落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相关规定,收养子女落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 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已依法建立收养关系。
* 养父母户口簿和被收养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簿)。
* 法定收养公证书(如公证机关办理)或领养判决书(如法院判决)。
* 其他公安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办理程序
1. 准备材料:收集所需材料,包括养父母户口簿、被收养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簿、收养公证书或判决书等。
2. 提交申请:携带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申请。
3. 审核材料:户籍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落户条件。
4. 受理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户籍部门受理申报,并为被收养子女登记新建户口。
5. 办理户口簿:核查信息无误后,户籍部门为被收养子女办理新的户口簿。
注意事项
* 被收养子女的原户口应先注销后再办理新户口。
* 领养关系有效后,被收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户口关系,并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户籍权利。
* 被收养子女原有的监护人无权再变更其户口。
* 养父母应在收到收养公证书或判决书后30日内为收养子女办理落户手续。逾期办理的,需按规定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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