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性結婚條件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台灣於2019年5月24日正式開放同性結婚,同性伴侶可循以下條件進行結婚登記:
條件:
* 雙方均為成年人:年齡滿20歲。
* 至少一方為中華民國國籍:雙方至少有一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證。
* 無現有配偶:雙方均未與他人結婚或已離婚、喪偶。
* 無血親關係:雙方無直系血親或旁系四親等以內的血親關係。
* 無收養關係:雙方未有被收養或共同收養他人之關係。
* 無婚約關係:雙方未與他人有婚約。
* 精神狀態正常:雙方具有辨識行為能力,不受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影響。
程序:
1. 準備文件:
– 雙方身份證
– 身分證明文件(外籍人士需提供護照、居留證等)
2. 填寫結婚登記表:於戶政事務所取得並填寫結婚登記表。
3. 繳納費用:繳納規定的結婚登記費用。
4. 貼紙或親筆簽名:雙方於結婚登記表上貼上簽名貼紙或親自簽名。
5. 見證人:找兩位成年人擔任見證人,陪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6. 完成登記:戶政事務所審核通過後,將核發結婚證書。
注意事項:
* 同性結婚登記後,法律效力與異性婚姻相同。
* 外籍人士需符合居留身分相關規定,方可與台灣人結婚。
* 若雙方不符合條件,無法進行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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