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结婚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公务员的婚姻行为,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高效、勤政形象,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各级公务员。
三、婚姻登记
公务员结婚应当到具有婚姻登记机关资格的机构办理婚姻登记。
四、婚姻变更
公务员离婚、再婚或者其他婚姻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禁止的婚姻行为
公务员禁止与以下人员结婚:
(一)近亲属;
(二)有配偶者;
(三)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正在接受纪律处分或者接受刑事调查的人员;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结婚的人员。
六、公务员之间的婚姻
公务员之间结婚的,应当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报告,并提供结婚证。
七、婚姻影响到公务员履职的处理
公务员的婚姻关系影响到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指导公务员调整夫妻关系或工作岗位;
(二)对公务员进行谈话提醒;
(三)必要时,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八、违反规定的处罚
公务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绩效工资、降低岗位职级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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