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旨在弥补受害方因离婚而遭受的精神和物质损失。
法定过错事由
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法定的离婚过错事由,包括:
*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赔偿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 精神损害赔偿:弥补受害方因离婚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伤害,包括名誉损害、情感创伤等。
* 物质损害赔偿:弥补受害方因离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抚养费、生活费等。
举证责任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
* 过错方的过错行为;
* 过错行为与婚姻破裂的因果关系;
* 受害方因离婚遭受的精神和物质损失。
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 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 受害方的精神和物质损失程度;
* 过错方和受害方的经济能力等。
诉讼时效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受害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之日起计算。
注意
离婚损害赔偿并非离婚的必经程序。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存在法定过错事由,且受害方遭受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赔偿。另外,离婚损害赔偿不能作为离婚的对抗手段,也不能替代抚养费或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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