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条件
收养是指在法律上建立亲子关系的一种民事行为,将没有父母或丧失父母监护权的未成年人作为自己的子女抚养、教育。
收养人的条件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 年满30周岁(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的,可以放宽至25周岁)
*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无不良行为,未受过刑事处罚
* 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能够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
* 孤儿或生父母丧失监护权的未成年人
* 未满18周岁
* 健康状况良好,无严重疾病或残疾
* 自愿被收养
收养程序
1. 申请:收养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
2. 审查:民政部门对收养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
3. 评估:民政部门对被收养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环境等情况进行评估。
4. 公示:收养人拟收养的信息将在媒体上公示。
5. 调卷:民政部门向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户籍地公安机关调取户籍资料。
6. 考察:民政部门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家庭环境和抚养能力进行考察。
7. 登记:收养人符合条件且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由民政部门为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
8. 颁发收养证:民政部门向收养人颁发收养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自此建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注意事项
* 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买卖或变相买卖。
*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 未经民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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