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生效条件
1. 立遗嘱人具备立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理解立遗嘱的意义和后果。具体来说,必须具备:
* 年满 18 周岁;
* 精神状态正常,思维清晰,不存在精神病或智力障碍等影响其判断能力的情况。
2. 遗嘱形式合法
遗嘱的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
* 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
* 公证遗嘱: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声明其真实意思,由公证员代其书写,由立遗嘱人签名,由公证员签名并盖章。
* 代书遗嘱:由他人代为书写,立遗嘱人签名,由见证人两名以上签名,注明日期。
3. 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4. 有见证人
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需要有见证人签名,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得是遗嘱的受益人或其近亲属。
5. 签名和日期
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否则无效。
6. 修改和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自己的遗嘱。修改时,可以采用添注、删除、涂改等方式,并需重新签名和注明日期。撤销时,可以销毁遗嘱原件或另立新遗嘱。
失效情形
如果遗嘱不满足上述生效条件,或者出现以下情形,将导致遗嘱失效:
* 立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
* 遗嘱被伪造、篡改、损毁;
* 遗嘱内容被撤销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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