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性结婚条件
2017年5月24日,台湾立法院通过了《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正式将同性婚姻纳入民法保障。根据该法,同性伴侣可依下列条件结婚:
1. 当事人年龄:
两人均须年满18岁。
2. 双方同意:
双方自愿且无任何身心障碍,同意结为夫妻。
3. 未有其他婚姻或同性伴侣关系:
双方均不得有存续的婚姻或同性伴侣关系。
4. 血亲关系:
当事人不得为三亲等以内的血亲。
5. 户籍地:
双方至少有一人户籍在台湾。
6. 登记结婚:
当事人须亲自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
7. 证明文件:
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 双方身份证件
* 出生证明或户籍誊本
* 离婚证明(如有)
* 同性伴侣关系证明(如有)
8. 结婚证书:
登记完成后,当事人将取得结婚证书。
9. 婚姻效力:
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包括继承、扶养、财产共有等权利与义务。
注意事项:
* 同性结婚仅限于同性伴侣之间,异性伴侣不能以同性婚姻形式结婚。
* 如果当事人一方为外国籍,须先取得外交部施行的《婚姻事件法律适用条例》核定许可。
* 同性伴侣收养子女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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