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条件(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应当提供以下条件:
一、法定离婚事由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法定离婚事由,包括:
1. 一方婚前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2. 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情节。
3.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5.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6.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证据材料
起诉离婚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法定离婚事由,包括以下内容:
1. 结婚证或离婚协议书。
2. 身份证或户口簿。
3. 证明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如婚姻过错方的陈述、证人证言、医疗记录、警方笔录等。
三、管辖法院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夫妻共同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起诉程序
1. 准备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2. 向管辖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3. 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立案。
4. 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和举证。
5. 法院根据案情做出判决。
五、特别情形
1. 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被判决准予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 因一方重婚或有重大过错,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后发现,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3. 因一方有婚姻过错,夫妻关系恢复和好的,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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