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在一方当事人因一定原因(例如:欺诈、胁迫、精神不健全等)而无法有效同意结婚的情况下成立的婚姻。以下为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 可撤销的原因存在:必须存在可撤销的原因,如欺诈、胁迫、精神不健全等。
* 婚姻有效:虽然有可撤销的原因,但婚姻仍然有效。
* 不影响子女权利:可撤销婚姻不影响子女的权利,子女仍被视为合法子女。
* 可由特定一方撤销:只有受可撤销原因影响的一方才有权提出撤销婚姻。
* 撤销时效:撤销婚姻的时效一般为自可撤销原因消失之日起一年内。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违反法律或社会政策而从一开始就无效的婚姻。以下为无效婚姻的特征:
* 违反法律或社会政策:婚姻成立时违反了现行法律或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
* 婚姻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 影响子女权利:无效婚姻可能影响子女的权利,子女可能不被视为合法子女。
* 任何一方可提出宣告:任何一方或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宣告婚姻无效。
* 不受时效限制:宣告婚姻无效不受时效限制,任何时候均可提出。
区别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根本区别在于:
* 婚姻效力: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有效,而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
* 撤销权:只有受可撤销原因影响的一方才有权撤销婚姻,而任何一方或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宣告婚姻无效。
* 时效限制: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时效为一年,而无效婚姻的宣告不受时效限制。
总而言之,可撤销婚姻因一定原因可被撤销,而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在法律后果和法院审理程序上,两者存在重大区别,当事人在遇到婚姻纠纷时应及时咨询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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