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
探望权是父母一方在夫妻关系解除或变更后,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接触、交流和探视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次数和方式
探望次数和方式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探望内容
探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接见子女
* 与子女交流
* 陪伴子女
* 教育子女
协助探望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主要体现在:
* 提供子女的信息和联系方式
* 安排方便探望的时间和地点
* 不阻挠或限制探望
探望权的保障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探望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探望权。
限制探望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限制或禁止探望权,例如:
* 探望一方存在暴力倾向或虐待子女行为
* 探望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保持亲子关系的重要渠道。法律保障了父母双方的探望权,也强调了父母一方协助探望的义务。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让其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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