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再婚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丧偶人士再婚的情形。
二、再婚条件
丧偶人士再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2. 丧偶一年以上;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无禁止再婚的情形(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
三、再婚程序
丧偶人士再婚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
2. 配偶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3. 丧偶证明(由村(居)委会或者单位出具);
4. 再婚对象的身份证;
5. 再婚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丧偶或离异);
6. 必要时,婚姻登记机关可能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四、再婚登记
经审查符合再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丧偶人士办理再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
五、禁止再婚的情形
丧偶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婚: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 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六、其他规定
1. 丧偶人士再婚后,其原有婚姻关系即时解除。
2. 丧偶人士再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由再婚夫妻协商确定。
3. 丧偶人士再婚后,有权继承原配偶的遗产。
4. 丧偶人士再婚后,原配偶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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