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解除
概述
无效婚姻是指自始起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的解除不同于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而是对婚姻无效状态的确认和宣告。
无效婚姻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效婚姻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 重婚:一方当事人与他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时,与第三人登记结婚。
* 近亲结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 未达法定婚龄: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
* 精神障碍: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 欺诈:以欺诈手段取得婚姻登记。
* 胁迫: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对方结婚。
* 婚姻目的非法:以骗取财产、逃避法律追究等非法目的结婚。
无效婚姻解除的程序
无效婚姻的解除一般通过诉讼途径进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诉讼时效
对于无效婚姻的解除,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
* 无效婚姻成立时,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
* 无效婚姻成立时,利害关系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
法院的判决
人民法院对无效婚姻诉讼作出判决时,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处理。
无效婚姻解除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解除后,双方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关系,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子女的抚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他注意事项
在无效婚姻解除之前,如果当事人已经同居生活,则视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但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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