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概念
* 可撤销婚姻:指因某些法定事由(例如胁迫、错误、欺诈)而使得婚姻在成立初期并非完全有效的婚姻,经一定程序可以撤销。撤销后,婚姻视为自始无效。
* 无效婚姻:指自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从成立之日起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产生原因
* 可撤销婚姻:
* 胁迫
* 错误(婚前欺诈)
* 疾病(某些传染病)
* 无效婚姻:
* 违反法定结婚条件(如未成年、近亲属)
* 无效的结婚仪式或手续
* 重婚
撤销与宣告无效
* 可撤销婚姻: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撤销权属于夫妻双方或受法律保护的利害关系人。
* 无效婚姻:一般不需要申请宣告无效,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无效。
法律后果
* 可撤销婚姻:撤销后,婚姻视为自始无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归于消灭。
* 无效婚姻:从成立之日起即为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自始不存在。
其他区别
* 追溯效力:
* 可撤销婚姻:撤销后,对婚姻成立后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不具有追溯效力。
* 无效婚姻:宣告无效后,对整个婚姻期间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均具有追溯效力。
* 善意与恶意:
* 可撤销婚姻:善意一方可以主张某些权利。
* 无效婚姻:善意与恶意均不影响婚姻的无效性。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是两种不同的婚姻无效类型。可撤销婚姻在成立初期并非完全有效,需要通过撤销程序才能完全宣告无效;而无效婚姻则是从成立之日起即完全无效。两者的产生原因、法律后果和追溯效力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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