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生效条件
1. 完整书面形式
代书遗嘱必须以完整书面形式书写,不得有涂改或挖补。
2. 亲笔书写和签名
遗嘱文本及签名均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应位于遗嘱底部或每页结尾处。
3. 签写日期
代书遗嘱必须注明签写日期。日期可位于遗嘱开头、结尾或签名处。
4. 两名以上证人
代书遗嘱需要两名以上证人签字。证人必须与遗嘱人同时在场,并见证遗嘱人签字。
5. 证人的资格
证人不得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继承人。
6. 证人的签名和地址
证人应在遗嘱上签名并写明自己的地址。
7. 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代书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受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因素影响。
8. 保管
代书遗嘱应妥善保管,以防止遗失或毁损。可以将其存放在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或可信赖的第三方处。
注意:
*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的规定。
* 代书遗嘱经公证后,效力更强。
* 如果代书遗嘱不符合上述条件,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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