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生效条件
代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完整遗嘱并签名,由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的一种遗嘱形式。由于其手续简单,操作方便,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然而,代书遗嘱的有效性受制于严格的法律条件,若不符合这些条件,将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以下为代书遗嘱生效的基本条件:
1. 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十八周岁,精神健康,且未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2. 亲笔书写
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不得借助他人代笔。包括遗嘱正文、日期和签名。
3. 日期和签名
遗嘱必须载明立遗嘱的日期和立遗嘱人的签名。日期是为了确定遗嘱的效力时间,而签名是为了表明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 见证
遗嘱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见证人不得是遗嘱的受益人、与遗嘱的受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5. 见证人声明
见证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字并写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和日期,并声明自己以见证人的身份在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和确认遗嘱内容后见证了遗嘱的制作。
6. 保管和持有
代书遗嘱制作完成后,可以由立遗嘱人自己保管,也可以委托他人保管。但要注意,遗嘱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被他人擅自篡改。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代书遗嘱将被视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代书遗嘱虽然手续简单,但由于其形式自由,容易引发争议和质疑。因此,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公证遗嘱或自书遗嘱等更为稳妥的遗嘱形式,以保障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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