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结婚规定
第一条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经本人提出申请,经监狱批准,可以与他人结婚。
第二条 服刑人员提出结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申请书;
(二)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
(三)对方户口簿或身份证;
(四)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离异);
(五)监狱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监狱收到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对方的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
第四条 监狱批准服刑人员结婚的,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结婚的,可以在监狱内举办简单婚礼,但不得邀请亲友参加。
第七条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结婚的,可以与对方通信、会见,但应当遵守监狱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在服刑期满后继续有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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