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离婚情形
婚姻法第32条规定:
在下列情形下,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不应准予离婚:
一、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二、一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与他方共同生活有严重困难的;
三、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上述情形中,一方另行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确有离婚原因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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