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书
为明确夫妻双方财产归属及处置权,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财产约定书。
第一条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津贴;
2. 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第二条 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2. 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约定为个人所有的;
3.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 其他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
第三条 财产归属约定
夫妻双方同意,对于以下特定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
1. 房屋:具体约定房屋归属;
2. 车辆:具体约定车辆归属;
3. 存款:具体约定存款归属;
4. 股权:具体约定股权归属;
5. 其他特定财产:具体约定其他特定财产的归属。
第四条 财产处置约定
1.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 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处置,由其本人决定。
3. 对于房屋、车辆等不动产的处置,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五条 债务承担约定
夫妻双方约定,对于以下债务的承担方式:
1. 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2. 一方个人债务:由负债方本人承担。
3.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 变更约定
本财产约定书的约定,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变更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对于本财产约定书的执行或解释产生争议的,夫妻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附则
1. 本财产约定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财产约定书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执一份。
签名:
夫方:
姓名:
签字:
日期:
妻方:
姓名: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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