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书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书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夫或妻一方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做出约定,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协议。
效力基础
夫妻财产约定书的效力基础在于《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即夫妻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从约定。夫妻财产约定书作为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书面形式,其效力受法律的保护。
效力范围
夫妻财产约定书的效力仅限于夫妻双方之间,对他人没有约束力。这意味着第三人不得以夫妻财产约定书作为依据主张任何权利。
效力要件
夫妻财产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 真实性:夫妻双方必须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因胁迫、欺诈等原因而成立。
* 合法性:夫妻财产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
* 双方签名:必须由夫妻双方亲自签字,不能委托他人代签。
* 公证: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的情形
夫妻财产约定书在以下情形下无效:
*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一方在胁迫、欺诈等情形下订立的;
* 未经公证的。
解除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书可以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解除效力。一方要求解除,另一方不同意,不得强制解除。
证据效力
经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具有充分的证据效力。公证书一经出具,对约定双方和他们的继承人具有约束力,不得否认。
注意事项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谨慎考虑,充分了解约定内容;
* 保留公证书原件,妥善保管;
* 及时登记,避免对第三人产生影响;
* 发生争议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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