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退还规定
法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3条对彩礼退还规定作出进一步解释: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是指双方既未向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也未举行非正式的结婚仪式或同居生活。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是指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且未履行夫妻义务(如性生活、生育、抚养教育子女等)。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指彩礼金额过高,导致给付人因还债或其他原因陷入生活困难。
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法定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对于彩礼退还,还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 基于双方约定退还:如双方在彩礼给付时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如未结婚、一方过错等)彩礼应予退还。
* 基于公平原则退还:如因给付人一方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 基于道德原则退还:如彩礼金额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习惯,给付方有权请求酌情返还。
特别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彩礼退还涉及金额较大,当事人应在婚前慎重考虑,并通过书面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约定彩礼金额、给付方式、返还条件等细节,以避免纠纷。
原创文章,作者:李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ujn854.com/hunyingjiating/127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