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条件
收养是指将他人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解除,并建立与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为了确保收养的合法性和对被收养人的权益保护,中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了收养的条件。
收养人的条件
1. 无子女或者只有法定收养关系子女:收养人必须没有自己的子女,或者只有与其具有法定收养关系的子女。
2. 年满30周岁:收养人应当年满30周岁,但收养自己无血缘关系的未成年兄弟姊妹的,可以不低于24周岁。
3. 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必要的经济收入、稳定的住所和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状况。
4. 无不适宜收养的情形:收养人不得有虐待、遗弃、暴力伤害被收养人等不适宜收养的情形。
被收养人的条件
1. 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 符合收养目的:收养的目的是为被收养人谋求福祉,保障其权利和利益。被收养人应当符合收养目的,例如因家庭困难无法被生父母抚养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被收养。
3. 具有收养必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当具有收养必要,即被收养人因其自身原因或者生父母的原因无法与其亲生父母继续共同生活,而收养人愿意并有能力收养。
收养程序
收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 收养申请:收养人向其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收养申请。
2. 初审: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其是否符合收养条件。
3. 家庭调查: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的家庭环境、抚养能力和教育水平进行调查。
4. 公示:收养登记机关将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在指定网站或媒介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5. 审核: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收养的决定。
6. 颁发收养证:经审核准予收养的,收养登记机关颁发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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