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条件
结婚登记是对男女双方依法结合关系的确认和证明,也称结婚登记或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如下:
一、双方自愿
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得受任何胁迫或欺骗。
二、达到法定婚龄
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不满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降低婚龄,但不得低于20周岁。
三、未有配偶
双方均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不得重婚。
四、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麻风病、梅毒、严重精神疾病等,不得结婚。
五、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叔(伯)侄(女)之间、舅(姨)甥(女)之间的关系。
六、无其他婚姻障碍
符合上述条件外,当事人还不得有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形,如存在收养关系、未解除同居关系等。
办理程序
符合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应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审查材料无误后,当场颁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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