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结婚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羁押或服刑的罪犯。
二、结婚条件
服刑人员结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女双方自愿;
(二)双方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三)男女双方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四)无其他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结婚程序
(一)提出申请。服刑人员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服刑地监狱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刑期、罪名、与服刑人员的关系等信息。
(二)审查批准。监狱管理机关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请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办理结婚登记。经批准后,监狱管理机关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主持结婚登记仪式,并发放结婚证。
四、婚后探视
(一)服刑期间,服刑人员的配偶可以申请探视。
(二)探视时间、次数和方式由监狱管理机关根据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罪名和刑期等情况确定。
(三)探视过程中,服刑人员与配偶不得发生亲密行为。
五、离婚
(一)服刑人员与配偶经协议离婚的,应当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监狱管理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请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后,发放离婚证。
(三)服刑人员与配偶经诉讼离婚的,由法院依法办理。
六、子女抚养
服刑人员的子女由其配偶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监狱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同意其将未成年子女带入监狱监区内共同生活。
七、其他规定
(一)服刑人员不得与监狱工作人员结婚。
(二)服刑人员结婚后,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三)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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