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流程
一、申请离婚
* 双方自愿离婚的,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
* 一方要求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调解与和解
* 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离婚申请后,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和解。
* 调解和解成功,双方自愿撤回离婚申请或撤回诉讼。
三、冷静期
* 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离婚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会设置冷静期,一般为30天。
* 在冷静期内,双方仍有和解的机会。
四、审查和判决
* 冷静期届满,双方仍无法和解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会对离婚申请或诉讼进行审查。
* 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会准予离婚。
五、离婚登记
* 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后,双方持相关证件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 离婚登记完成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 如双方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有争议,可通过协议或者诉讼解决。
* 双方协议一致的,由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离婚协议书。
* 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或一方不同意协议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七、其他事项
* 离婚后,双方需要办理户口、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变更。
* 离婚后,双方不再具有夫妻关系,但仍需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 离婚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有权探视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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